為保障漁業勞動工作者權益,以及配合國際勞工組織漁撈工作公約 (ILO C188)C188),有關漁船 船員在船上工作之最低年齡、服務於船
長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或遠洋漁業漁船之船員應每二年進行體格檢查,及漁業人與 船長應監督掌理居住空間及工作環境清潔,提供配置充足膳食、飲水及藥品等規定;此外,考量漁業人為經營漁業僱用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對漁船作業有實質指揮監督之權力,為保障船員之權益,有必要明定漁業人之責任,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 修正要點如次:


一、新增漁業人義務,以保障漁船船員權益及確保航行安全。(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二、新增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或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漁船,應於船上備置書面勞動契約影本,以供船員查閱。 (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修正漁業人與船員應訂定書面勞動契約及勞動契約應載明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 修正普通船員應年滿十六歲,但在遠洋漁船工作者應年滿十八歲。另增訂未滿十八歲之普通船員工作時間應為日出後、日没前。             (修正條文第九條)

、 新增開放船員得於國外政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進行體格檢查,並修正體格檢查證明書之六個月期間計算方式,以及增訂服務於             長 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或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漁船之船員,應每二年進行一次體格檢查,未滿十八歲之船員,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格               檢查;船員體格檢查者不合格者,不得再隨船出海作業。 (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增訂船長於出港前應檢查確認相關船舶、救生設備、清點膳食、飲用水及藥品是 否足量,並要求船員在甲板上作業時穿著救生                衣、海上漁船遇險或船員發生重大傷病之應急措施,及指派船員維護生活環境等職掌事項。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113年漁船船員管理規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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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十條附表一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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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條文_漁船船員管理規則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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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表-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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