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fa.gov.tw/view.php?theme=OceanShippingAct_RULE&subtheme=&id=36

(一)

依據美國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MMPA)進口條款相關規定,自本(115)年1月1日起,我國沿近海流刺網/三層刺網(ID890)等漁業所捕獲漁獲物(軟體動物、烏魚、鰆及鯛類等)之相關水產品禁止輸美,非屬禁止輸美漁業、但與被禁止輸美漁業相同或類似魚類和魚類製品輸美時應檢附「輸美資格證明書」(Certificate of Admissibility,COA),爰僅與前述物種同稅則號列但係由其他漁法捕撈之漁獲輸美,才須檢附OA。此節經我駐美國代表處協洽美國MMPA工作小組正式回復確認,與被禁止輸美漁業之魚類或魚類製品稅則號不同者,輸美無須檢附COA。

(二)作業要點實務說明如下:

1.原則就我國非刺網漁業捕獲,但與遭美國禁止輸美之漁獲物同稅則號列之水產品(檢附我國遭禁稅則號列詳如附件2)核發COA;倘另有額外需求,漁業署將據以辦理。

2.相關申請填表說明詳如附件3,針對申請重量部分,需填列原料重及產品重(產品重為加工後總淨重,並與輸銷美國貨物之重量相同);針對處理型態部分,倘註2無適合之處理型態,請依出口報關單之處理型態填列。

3.本要點適用我國國產水產品直接輸銷美國,不適用我國產品輸銷他國再輸美情況,該情況應依循「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申請「輸銷漁獲物證明書(外銷證)」。

4.本要點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請逕寄漁業署臺北辦公區(地址:100060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並於信封上註明「辦理輸美資格證明書(COA)申請」。

 

輸銷美國資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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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2_Certification of Admis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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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水產品輸美資格證明書」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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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_我國遭禁之稅則號列(刺網ID890)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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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_COA填表說明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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