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報告指稱我國遠洋漁船存在過長工時、惡劣環境及言語與肢體暴力等勞動剝削問題,而該國勞工部並認為我國遠洋漁船涉有薪資未足額給付、工時過長、船上生活條件與生活照護不佳及長期未靠港等情況,故將我國遠洋漁獲列入「童工或遭強迫勞工貨品清單」,且2022年持續遭列入該清單,對我產業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對此,我國行政院去(2022)年核定通過「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其中包括「落實勞動條件」、「強化生活條件與社會保障」、「強化仲介管理」、「提升監測管理機制能量」、「加強權宜漁船管理」、「建立及深化國際合作」及「宣導共善夥伴關係」等七大策略要點,以期藉此進一步提升我國漁業人權及勞動權益,並維護我國際形象與產業發展。

鑑於美國政府判定我國遠洋漁業列入「童工或遭強迫勞工貨品清單」的依據之一,係參考非政府組織(NGO)所提報告,為進一步瞭解各NGO之主要訴求,茲彙整相關資訊如下:

一、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

該聯盟成立於2018年,現有成員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YMFU)、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SP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綠色和平(Greenpeace)及外籍漁工人權組織等。

該聯盟於2022年4月28日表示,從行政院核定之「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七大策略可見,未來該計畫重心全部都壓在漁業署,但我國負責勞工事務,並負有保障境內所有外籍移工義務的勞動部卻完全置身事外。在勞動部缺席的情況下,該行動計畫難以根絕血汗漁工最根本的制度性問題,即外籍漁工的聘僱雙軌制。廢除外籍漁工聘僱雙軌制將能讓所有在台灣漁船上工作的外籍漁工,不論境內聘僱還是境外聘僱,都能一體適用勞基法及就業服務法的保障。

此外,該聯盟尚要求須完整落實ILO C188公約、與外籍漁工輸出國協商,統一契約內容與格式,確保漁工都能持有契約,並希從制度面與法規範面給予外籍漁工最基本的尊嚴勞動與人權,包括基本工資、合理勞動條件、社會安全保障、團結權、職業安全衛生保護、勞動檢查等整套的勞工權利。

二、環境正義基金會(EJF)、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環境法律人協會、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

該等組織於2022年4月20日針對我國遠洋漁業所面臨的相關問題發出聯合聲明,其主要訴求包括:

  1. 境外聘僱外籍船員應比照勞基法,享有相同最低工資,且薪資應直接給付,杜絕經由仲介轉交遭剋扣情事發生。
  2. 完備漁業監管資訊,建立資訊分級透明公開制度,並落實第三方勾稽與查核。
  3. 漁船海上作業時間除最長10個月規定外,並應限制海上轉載次數。針對IUU或人權高風險漁船,10月限期回港應指定回台,或到設有我國檢查員之港口,接受卸魚及勞動檢查。
  4. 加強跨部會合作管理我國人投資非我國籍漁船。
  5. 涉及重大違規事件之漁船(如違法將鯊魚割鰭棄身、捕撈保育類鯊魚等)也應成為減船對象,不應只以違反C188公約之漁船為限。曾有重大漁撈、人權違規之漁船應強制退場,且不得給予任何退場及買回的補貼。
  6. 加強漁船海上監管:確保CCTV影像之使用涵蓋漁撈作業以及勞動狀況,並研議影像公開標準,使漁船管理透明化,相關團體也能檢視確保影像之使用公正且公平。另應加強電子觀察員技術的研發,要求高風險漁船配合優先裝設,並逐漸擴大涵蓋所有漁船。
  7. 加強港口檢查員覆蓋率至100%:目前臺灣漁船可使用海外32個指定港口,但僅個位數配有檢查員。若無法配置台灣漁業及勞動檢查員,即應取消指定港口。針對漁船應設定完善風險原則,從高風險漁船優先並頻繁檢查。
  8. 提高漁船證照申請門檻:強制要求管理階層、船長、大副等回港後須接受環境以及人權教育訓練,時數達到標準才可申請下一年度證照。

三、印尼海員同鄉聯誼會(FOSPI)、海星海員中心(Stella Maris Kaohsiung)、全球勞工正義—國際勞工權利論壇(GLJ-ILRF)、英國憫研顧問(HRC)及TAHR:

    該等組織於2023年2月21日針對遠洋漁工海上使用Wi-Fi之權利發布新聞稿表示,遠洋漁工在海上使用 Wi-Fi 能夠大幅降低強迫勞動的風險、遠洋漁工在海上使用 Wi-Fi有助於工人團結權。

    GLJ-ILRF的資深海鮮倡議協調員 Kimberly也同聲呼籲臺灣政府:「實際上,臺灣是亞太地區乃至世界上少數賦予外籍移工有合法權利組織與加入工會的國家之一。臺灣在這方面是良好實踐與模範,但當遠洋漁工在海上因為無法通訊而被剝奪與工會溝通的權利時,這項權利就變成虛假的承諾。為了表明政府對真正民主和勞工人權利的承諾,就必須規定所有外籍漁工都可以在海上使用 Wi-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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