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為批准STCW-F公約將進行船員法修訂及因應相關漁業課題
日本為了準備簽署確保漁船船員作業與航行安全的國際公約,即STCW-F公約,政府計畫這個會期向國會提交相關國內法之修正案。此一公約適用於在專屬經濟水域(EEZ)外航行之國際300船噸級以上的漁船,規定凡適用STCW-F公約之船隻,船上船員均必須接受基本安全訓練。但由於實施設施收容力受限,以及訓練場所之分布不均衡,因此實施過程仍需進一步調整。
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安全委員會於去年5月通過STCW-F公約於2026年1月正式生效。公約生效後,漁船如果泊靠已批准公約國家的港口,漁船將不得拒絕寄港國檢查(PSC)。港口國檢查時,如果不能證明其船員接受該公約要求的訓練課程,船舶可能會被禁止離港。
日本的遠航商用船舶與國內商用航行船舶均已實施STCW公約,並提供水下潛水,救生筏使用等求生技術,以及消防技術等基礎訓練(實作課程)。而STCW-F公約規定漁船雖然也有義務提供同樣的訓練,但全國僅有13所機構可舉辦這些訓練,而且訓練場地座落地點參差不齊,因此要將漁船船員訓練包括在內,則有超出收容能力的風險。因此,對遠洋漁業漁船在日本國內滯留時間有限情況下,要落實執行上述訓練的可行性抱持懷疑態度,另訓練費用也是問題之一。因為全體船員均要求要受訓,訓練費、交通費加上食宿費等,費用的負擔頗大,例如一艘20位船員的漁船,一人要15萬日圓的話,就要花費300萬日圓的訓練經費。
要接受基礎訓練之漁船要求條件之一原是船長24公尺以上漁船,但IMO海上安全委員會去年將此要求改為船舶國際船噸位在300船噸以上之漁船。換算成日本漁船船噸數,相當於189船噸以上。然而日本的海外鰹鮪圍網、魷釣、秋刀魚棒受網、大中型圍網等漁船,即使其作業海區在日本EEZ水域外,但並不進入外國港口,因此漁民質疑「為什麼現在非接受STCW-F規定之訓練不可?」
為了確保「公約」得到國內法保障,有必要對目前實施中之日本「船員法」進行部分修訂,因此今年3月19日執政之日本自民黨國土交通委員會與水產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水產委員會召集人鈴木貴子除了表示感謝國土交通委員會召集人勝俁孝明大力促成聯席會議的召開外,並對延遲向漁民週知STCW-F之實施,會給相關人員帶來負擔一事表示遺憾。為了解決實施STCW-F之相關訓練問題,聯席會議也聽取國土交通部之說明,同時也將分擔實施基礎培訓所引發的擔憂與額外負擔。兩委員會將攜手合作往前推動。具體而言,為了因應PSC檢查,要確保日本之遠洋鰹鮪漁船與遠洋拖網漁船於泊靠日本EEZ以外之外國港口時不致發生問題為方向進行必要之調整。至於訓練場地分布不均與不足的問題,將在受STCW-F制約漁船進出港頻繁之氣仙沼、燒津等漁港進行訓練設施建構計畫。
李賢忠,摘譯自日刊水產經濟新聞,25 March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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