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4155628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共8點,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遠洋漁船之經營者,定期更換充氣式救生衣氣瓶及水溶藥片,
       確保緊急情況下正常運作,並強化船員海上作業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項目為更換充氣式救生衣氣瓶及水溶藥片,且更換之氣瓶為容量三十三公克以上
       二氧化碳(CO2),水溶藥片為藥片感應或靜水壓力。

三、補助對象為領有115年度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且曾獲本部補助購置充氣式救
  生衣之經營者。

四、補助數量及金額:
(一)充氣式救生衣之氣瓶及水溶藥片之補助數量以二千八百組為上限。
(二)每艘遠洋漁船補助更換充氣式救生衣氣瓶及水溶藥片之組數,以該船曾獲本部補助購置充
          氣式救生衣件數為上限,且每件充氣式救生衣最高補助二組氣瓶及水溶藥片
(三)依發票金額補助,每組氣瓶及水溶藥片最高補助新臺幣400元

五、申請補助之程序:
(一)經營者應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31日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
   文件,送所屬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
   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繩釣協
          會、宜蘭縣延繩漁業協會(以下簡稱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提出補助申請:
    1、115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影本。
    2、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至115年10月31日期間內開立之購買發票正本
    3、申請補助項目之照片一張。更換充氣式救生衣氣瓶及水溶藥片,應附於充氣式救生衣上。
    4、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二)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受理補助申請後,應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並彙整名
          單,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部審查。
(三)經本部審查合格後,由漁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並依申請
   日期排序撥付補助款;當年度預算不足部分,俟未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撥付。

六、受補助經營者應將補助氣瓶及水溶藥片裝置於充氣式救生衣內;並應配合本部及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抽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抽查執行期間,自補助款撥付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款;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
  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不符合第三點所定申請條件。
(二)未依第五點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不符規定。
(三)違反第六點第一項規定,未裝置氣瓶及水溶藥片於充氣式救生衣內,經命限期改善而屆期
   未改善,或規避、妨礙、拒絕抽查。
(四)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八、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https://www.fa.gov.tw/view.php?theme=OceanShippingAct_RULE&subtheme=&id=39

救生衣氣瓶及水溶藥片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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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及水溶藥片-申請書 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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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2.05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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