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_第11400135071號令
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5年1月5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135071號令公布(如附件),請查照。
本修正案涉及漁船部分如下:
(一)增訂船舶法第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依本法規定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之中華民國船舶,應於航行或錨泊時,維持該設備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及船舶呼號等船舶識別資訊。
(二)增訂船舶法第8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違反第8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正常運作,或發送不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由航政機關依情節輕重,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3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