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船舶法裁罰基準表 第三點附表修正
「交通部航港局船舶法裁罰基準表」第三點附表,業經該局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以航舶字第115171012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送修正規定(含對照表)1份,請查照。
相關摘要如下:
增訂第2項裁罰事項,違反船舶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正常運作,或發送不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者;或違反第8條之1第2項規定,未即通報航政機關,或未依航政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或未按時通報船舶位置者。依據同法第89條之1規定,由航政機 關依情節輕重,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3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其裁罰基準如下:
(一)總噸位100以上之中華民國船舶違反第8條之1第1項規定,但無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妨害公務、影響國家安全、嚴重影響海域秩序或其他違法情節重大者:
1、第1次:新臺幣50萬元整。
2、第2次:新臺幣100萬元整。
3、第3次:新臺幣200萬元整。
4、第4次:新臺幣500萬元整。
5、第5次以上:新臺幣1,000萬元整。
(二)船舶違反第8條之1第1項規定,且有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妨害公務、影響國家安全、嚴重影響海域秩序或其他違法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1,000萬元整。
(三)船舶因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故障未能正常運作,而違反第8條之1第2項規定,但無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妨害公務、影響國家安全、嚴重影響海域秩序或其他違法情節重大者:
1、第1次:新臺幣3萬元整。
2、第2次:新臺幣6萬元整。
3、第3次:新臺幣12萬元整。
4、第4次:新臺幣25萬元整。
5、第5次以上:新臺幣50萬元整。
(四)船舶違反第8條之1第2項規定,且有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妨害公務、影響國家安全、嚴重影響海域秩序或其他違法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1,000萬元整。